第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对已登记但不具备资格的,应当予以除名;对未登记但具备资格的,应当予以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