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对已登记但不具备资格的,应当予以除名;对未登记但具备资格的,应当予以登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