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十五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各自然村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