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任职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不得再参加其他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