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财政主管部门对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依法作出财政监督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受移送机关应当自收到移送通知书后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移送的财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