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监督对象的基本情况;(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被监督对象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四)被监督对象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五)被监督对象的意见或者说明;(六)应当向财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应当由检查组组长签名,并注明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日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