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财政主管部门对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依法作出财政监督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受移送机关应当自收到移送通知书后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移送的财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