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监督对象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监督对象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监督对象的意见或者说明;
(六)应当向财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应当由检查组组长签名,并注明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日期。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