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