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登记、运行管理档案;(二)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四)定期检查安全状况;(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