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配合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