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配合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