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