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委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九)达到所在行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