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设施和能力建设,加大市、县(区)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多领域筹集保护资金。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