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乡村振兴相结合,与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机制,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造成生物多样性危害。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指导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等工作。

市公安、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