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或者行动计划,并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