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开发自然资源,可能造成重要生态系统破坏、损害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和生长环境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对重要生态系统、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和生长环境造成损害。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