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不得损害人类健康、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不得对当地社会生产、生活造成损害,不得影响野生生物种群的遗传完整性。

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收集、科学研究和生物技术开发等活动,应当遵循风险预防、谨慎发展、全程管理原则。技术发展不成熟、应用后果不明确的,应当通过建立评估体系和预警机制进行风险管控。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