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外来物种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立即组织现场勘查,确认为本行政区域内新出现的外来入侵物种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