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有效措施,保护韩江流域、黄冈河流域、柘林湾等滨海湿地、海岛和凤凰山、桑浦山等区域的珍稀野生物种、特有野生物种的生态环境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生态系统。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