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省关于海洋和内河禁渔的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加强对候鸟等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地、觅食地、迁徙停歇地、集中分布地的保护管理,防范和打击非法猎捕、交易和经营利用候鸟等野生动物的行为。

依法依规开展候鸟等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