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或者行动计划建设完善植物园、树木园、古茶树园、优良禽畜繁育中心、野生动物驯养基地等迁地保护网络和种质资源库。

鼓励和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参与有关保护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