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华穿山甲、鼋(韩江鼋)、黄嘴白鹭、黑嘴鸥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花鳗鲡、中华鬣羚、白鹇、栗喉蜂虎、高山棘螈、紫水鸡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潮州莸、潮州堇菜、潮州越橘等特有珍稀野生物种、物种生存生态环境空间及其生物链实施重点保护。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