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生物多样性、重点区域和重要生物遗传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评估重要野生动植物资源受威胁现状、珍稀濒危程度、地方原产及特有性、开发利用现状、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制定和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名录,包含野生动植物保护、种质资源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等名录。

生物多样性保护名录应当根据生物多样性的调查、监测、评估情况适时更新和调整。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