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会议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等进行初步审议。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