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四十六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