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并按照立法规划的安排,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