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的起草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综合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驻本市的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