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的起草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驻本市的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公众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