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

提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并附法规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