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破坏生态公园地质遗迹及其风貌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