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拆除、损毁生态公园矿业遗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