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态公园应当使用统一的标识、名称。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使用统一的标识系统,设置标志碑、公园说明牌、景点说明牌、公园道路说明牌、公园区界说明牌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和破坏生态公园的界桩、界碑和标识。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