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园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制定保护计划,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或者以建设工程、清淤等名义非法侵占或者变相盗采生态公园的高岭土、油页岩等矿产资源。生态公园内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清淤等项目产生的高岭土、油页岩等矿产品,由茂南区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