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生态公园的矿产、水体、植被、古树名木、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以及矿业遗迹、地质遗迹和人文景观,应当予以保护。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生态公园的保护对象进行调查,并登记在册。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