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茂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公园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进行实地核查、登记造册。

对不符合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茂南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改造、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