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符合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古树名木、地质遗迹、矿业遗迹和植被等资源制定保护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周边植被。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