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生态公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建设项目应当与相关的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设项目的性质、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生态公园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