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同时提交立法建议书,其内容应当包括: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