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建议。

立法建议项目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立项论证。

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