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