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建筑外立面实行分类管理。对城市快速路、穿城公路、城市主次干道等城市主要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外立面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