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外立面管理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