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或者景观照明等设施,出现破损、脏污、断电缺字、字体褪色等影响城市容貌现象的,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招牌、标识或者景观照明等设施设置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