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外立面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建筑外立面发生脱落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需紧急排险或者维修,所有权人暂时下落不明且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履行义务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紧急排险或者维修,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排险工作。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