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外立面维护第二十条有效建筑外立面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存在破损、脱落、明显污迹或者严重变色等情形的,应当进行维修、更换、清洗、粉刷;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置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视情况采取搭建防护网、加固、拆除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督促、指导责任人开展建筑外立面日常检查,履行维护义务。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