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施工、改造、维护及其相关的管理。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外侧立面、屋面及其附属设施、附加设备。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