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外立面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或者景观照明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出现破损、脏污、断电缺字、字体褪色等影响城市容貌现象的,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更新。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