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或者景观照明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出现破损、脏污、断电缺字、字体褪色等影响城市容貌现象的,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更新。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