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外立面管理第十一条有效附着于建筑外立面的管线应当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阴角部位敷设,与建筑外立面色彩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景观,并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暂未埋设于地下的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