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附着于建筑外立面的管线应当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阴角部位敷设,与建筑外立面色彩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景观,并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暂未埋设于地下的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