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外立面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在临街建筑外立面安装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排气排烟设备、通信电力设备等,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整体风格和造型。空调设备应当置放于空调室外机位;未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的,应当以安全和有利于建筑外立面美观的方式置放;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