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外立面管理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利益以及规划实施、城市风貌提升的需要,有计划地推进既有建筑外立面的改造提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对既有建筑外立面实施改造提升的,应当进行评估,编制改造设计方案并征求相关单位、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