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利益以及规划实施、城市风貌提升的需要,有计划地推进既有建筑外立面的改造提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对既有建筑外立面实施改造提升的,应当进行评估,编制改造设计方案并征求相关单位、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